《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办法》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建筑位置、层数、层高等需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依据国家及山西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