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快构建高标准农田全程监管体系 任何人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

发布日期:2024-04-26 00:00:00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    作者 :admin    浏览量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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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基础工程。日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明确了立项审批、招标采购、施工建设、调整变更、竣工验收、资金使用、上图入库、建后管护与使用等8个方面管理要求,从制度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管理和高效实施。


  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招标 


  《监管意见》结合全省农田建设管理实际需求,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例如,《监管意见》明确了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监管意见》对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下一年度建设任务的1.5倍确定拟建项目区,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拟建项目区的耕地性质、面积及水资源保障等进行论证,论证可行并经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纳入项目库,明确建设优先序。 


  监理每月到场最少22天 


  《监管意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作出要求。明确施工及监理相关人员在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应少于22天。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上一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利用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建设过程随机开展质量抽验;对隐蔽工程,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联合开展质量检查和举牌验收,并按要求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此外,还明确了调整变更的范围与标准。经批准可调整变更的范围包括: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措施)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措施)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措施)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 


  建立三级验收制度 


  安徽省将建立“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级验收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汇总的全市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统计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项目。 


  《监管意见》还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与使用管理做出一系列规定。在严格用途管控方面,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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