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公布 土地补偿费80%发放给承包经营户

发布日期:2021-06-02 15:17:22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    作者 :admin    浏览量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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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近日公开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土地补偿费80%发放给承包经营户 

  《办法》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显示,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明确了违法建(构)筑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不予以补偿。

  征地安置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了征地安置对象由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办法》显示,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可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办法》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 住房安置可增加15平方 

  《办法》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办法》明确,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办法》还针对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该家庭无其他住房、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可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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